本文是关于《估值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内容,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进入股市进行投资主要的目的是通过投资来实现自己资产的保值增值,这就对我们选择何种股票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因为所选择的股票除了防范风险,能否保值增值也是极为重要,所以我们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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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流,盈利能力,团队
回答:市值即是公开市场上的价值,非公开上市公司则没有“市值”一说,只有投资人对其“估值”。对非上市公司的估值方法有多种,包括净资产法、PE法、收益现值法、市场比较法等。
一、收益法的基础理论
(一)收益法的基本思想收益法的基本思想是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它是指通过估算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将其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据以确定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收益法包括流量贴现法、利润贴现法、红利贴现法等,虽然名称不同,但核心都是将公司未来的按照一定的贴现率衡量风险因子贴现到当前的方法。
本文介绍的收益法主要是自由流量贴现法,它是西方企业并购评估的主流方法,西方研究和市场的表现都说明企业的价值和其未来的自由流量是高度正相关的。
(二)收益法的优势《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收入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右表是三种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
企业价值评估作用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以企业价值为依据,科学地进行财务决策、投资决策与融资决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财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成本法和市场法便无法在以财务决策为目的的企业价值评估中运用。在以并购为前提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对收益法而言,应该说这种方法理论上是相当完善的,从长远的趋势看,也应鼓励这种方法的应用,因为它是从理财及可持续经营的角度定义企业价值。
二、自由流量贴现的评估模型自由流量贴现模型通常有永续模型、固定增长模型、两阶段模型和三阶段模型。根据非上市公司的发展特点和市场实际运用情况,本文通过两阶段模型对非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
该模型适用于企业在初始阶段会有比较高的增长速度,这时企业的盈利或流量的增长速度会大大超过整个经济系统的增长率。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企业进入固定增长时期。此时,V=高速增长期流量现值和+固定增长期流量现值和,公式如下:
三、自由流量贴现模型的应用自由流量贴现模型应用于非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时需进行一些调整,主要通过以下几步来确定非上市公司的评估价值。
对资源类上市公司的现有评估方式:利润加储量的相对评估法
由于资源类上市公司最初正是因其利润的高增长率吸引投资者的眼光,因此对资源类上市公司最通用的评估指标仍是盈利性指标,投资者更为关注其今明两年的利润情况,并以PE、PEG等比值衡量公司的相对投资价值。总体看来,市场上还并未形成针对资源类上市公司的公认估值方法。也有个别研究机构提出了一些新的估值办法,在形式上最符合资源类上市公司特色的估值指标就是“可采储量”,但应用可采储量估值的方式仍仅限于“每股可采储量”、“以市价计算的每股资源价值”等。前者不考虑市价,因此只能适用于同一矿种的比较,后者则在形式上解决了不同矿种间的比较。
回答:一个是看公司的净资产,一个看公司的市盈率,净资产你这里没有提供,300平的办公室是有产权的还是租来的也不知道。只有60万净利润,百分之十的股份对应6万的收益,如果公司发展有一定的前景的话,按十倍估值应该较为合理,百分之十的股份值60万,也就是说60万以下可以考虑买,当然越低越好。如果有公司的净值数据的话,建议不要超过二倍,也就是百分之十的公司净资产乘于二。
回答:没有市场价格,最多采用可比上市公司的价格或者价格平均再打折进行计算
回答:想投资马云的无人超市啊他们背后一定是有强大的团体其实不用投他这些马云那么有钱说实在的你可以做其他的投资理财啊平台都行只要正规就好
回答: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br>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br>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br>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br><br>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br>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br><br>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br><br>、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br><br>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br><br>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br><br>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以上就是关于《估值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内容,最后小编小编还是要告诫大家,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新手前期应该小额进行投资
答:经常听到股民说一手,那一手到底代表什么意思,一手是多少股呢?A股主要指的沪A(上海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与深A(深圳交易所上市的股票)。A股买卖交易规则以100股的整数倍为单位,也说以手为单位,即一手是100股。每次买进都只能是100股的整数,或是说一手的整数倍。港股交易跟国内的股票交易不一样,不同的股票它的每手股数是不同的。有400股为一手、1000股为一手、2000股为一手、4000股为一手等。
知识二:
答:新股申购完成后,一般过8-14天(自然日)上市交易。也就是说一般新股中签后6天左右就可以上市了,当然新股中签之后也会出现延迟上市的情况,但是一般不会超过14天的样子。新股中签之后,投资者只需要保证账户当中有足够的申购资金就可以了,接下来就是耐心等待7天左右的时间,新股就正式上市交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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